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且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则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建立劳动关系。
发布于 2024-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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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春来家属认为,李春来的妻子、孩子及父母均在睢宁县,李春来也几乎每个周末都回睢宁家中,此次事故发在原告回家的必经路线,属于上下班途中,应当认定为工伤,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予以撤销。
发布于 2024-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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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隔一年多后,人社局接到群众反映,称胡一刀受伤原因是与他人打架,随后人社局依法进行调查,根据公安局出具的《关于谢逊故意伤害案件的情况说明》和法院作出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为《工伤认定决定书》是在公司提供虚假材料和证据的情形下,错误作出的工伤认定。
发布于 2024-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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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补缴,或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补缴。本案中,肖玉龙主张应由用人单位向其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伤残津贴差额,不符合前述规定。
发布于 2024-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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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昌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在互联网公布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书的办法(试行)
北京市昌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在互联网公布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书的办法(试行)
发布于 2024-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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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一款“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的规定,规范的是女职工产假期间生育津贴的支付方式,不能据此得出女职工无权要求用人单位补足生育津贴与产假前工资差额的结论。因此,公司主张王丽已足额领取生育津贴,不应再支付王丽工资的理由,不能成立。
发布于 2024-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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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本案中,申请人之子马铖生前系金利源公司员工,从事电脑绣花工作。金利源公司上班实行二班制,白班工作时间为早7时至晚7时,夜班工作时间为晚7时至次日早7时。金利源公司为职工提供食宿,其中早餐时间为6时至6时30分,中餐时间为11时至11时30分,晚餐时
发布于 2024-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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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劳动者上下班途中遭受的交通事故伤害“不能认定非本人主要责任”为由,不予认定工伤的,应当事实清楚、依据充分。在交通管理部门无法认定事故责任的情况下,事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举证责任不应由劳动者承担。生效行政裁判错误分配举证责任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监督。人民检察院对于行政抗诉案件经人民法院审理作出的判决、裁定仍然存在明显错误、符合抗诉条件的,可以依职权跟进监督。
发布于 2024-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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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支付年限有上限吗?关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是理解为只有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超出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才需限制支付年限不得超过12年,还是理解为《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在年限上所有劳动者无论何种工资水平均需受到最长不超过12年的限制(即三倍 12个月双重封顶),还是工资超过3倍的劳动者需要受到3倍工资的限制?
发布于 2024-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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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也就是说,如果在合同到期时用人单位决定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发布于 2024-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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