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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级法院明确:众包骑手与配送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Y公司经营范围包括以服务外包形式从事企业运营管理和生产流程服务管理以及以承包经营方式从事餐饮服务管理,提供送餐服务(不含快递业务)等。2020年1月12日,梁某在美团众包APP注册个人账户,与Y公司订立《网约配送员协议》,2022年6月18日晚,梁某驾驶电动自...
拓宽职业技能提升补贴受益范围
为大力推进职业技能提升行动,鼓励劳动者参加职业技能评价,取得职业技能证书,实现高质量就业,日前,上海市人社局会同上海市财政局联合印发《关于本市劳动者申领职业技能提升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对上海市职业技能提升补贴政策进行修订完善,将与安全生产、公共安全、人身健康...
员工上班期间外出购买午饭受伤,属于工伤吗?
王某系甲公司员工。甲公司员工手册记载该公司工作时间为周一至周五上午8时30分至17时30分,午休时间为12时至13时,甲公司称因疫情原因,该公司工作时间调整为8时30分至16时30分,午休时间调整为11时30分至12时,上午10时至10时15分、下午15时至1...
未获得足额工伤待遇,“炒”了单位可享受经济补偿吗?
2011年6月,于某到包头某实业公司工作。2020年5月16日,于某在工作中被失控的阀门挤伤造成骨折,后于某被认定为工伤并被鉴定为九级伤残,停工留薪期至2020年8月。于某在停工留薪期内,公司按照其受伤前工资4432元/月支付停工留薪期待遇。
法庭审判全记录:休完产假回来公司能否调岗?
2016年3月21日,欧阳娜入职皇家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欧阳娜的工作岗位为大客户销售经理,工作地点为北京;合同期限自2016年3月21日至2017年3月21日,月工资为税前2.5万元。
最高院典型案例:注册骑手网络配送途中致损的各方责任分担
骑手与人力资源公司、网络科技公司之间从属性不强,不存在人身依附性,亦无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不具备劳动关系的其他主要特征,不构成劳动关系。骑手以自己的车辆自行在网络科技公司运营的平台接单后完成配送工作,并以此在该平台计算报酬,应构成承揽关系。骑手在网络配送途中致...
最高院:再次重申!人损医疗费虽已获社保报销,第三侵权人仍不能免除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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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劳动者是否使用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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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举行2022年一季度新闻发布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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