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判决! 病假后解除劳动合同, 平均工资分段计算经济补偿!

2024-03-22 11:18:43 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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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判决! 病假后解除劳动合同, 平均工资分段计算经济补偿! 


来源: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苏03民终9900号民事判决书(2024年1月8日)


基本案情:员工重症医疗期满后继续病假,被公司以旷工解除劳动合同

2019年5月9日,朱某某到徐州某某公司处从事驾驶员工作。2021年5月1日,朱某某被诊断为XX,朱某某经公司同意休病假至2023年4月30日。2022年6月28日,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大部分丧失能力条件。2023年5月1日,公司的员工王某某通过微信向朱某某发送通知书,通知朱某某病假医疗期于2023年4月30日已满24个月,请于2023年5月4日8时准时到公司报到,逾期不到岗按旷工处理。


2023年5月4日,朱某某向公司申请休病假继续治疗。当日,王某某回复朱某某其请假未获公司批准,要求其到公司报到,否则按旷工处理。

5月9日,朱某某持医院病情证明请假至7月30日,公司未予批准,并于5月14日出具解除劳动合同关系通知书,内容为:“朱某某你于2021年5月1日至2023年4月30日休病假已满24个月。在医疗期即将结束前,经多次沟通,你个人表示不能胜任原岗位工作(驾驶员),于是公司在2023年4月25日向你下发了《员工调岗通知书》,将你的工作岗位由驾驶员调岗为保安员并要求于5月4日报到,但你未按时报到。5月4号、7号公司分别两次向你下发《限期到岗通知书》,你收到通知书至今仍未到公司报到,也未配合公司协商沟通下一步的工作安排。迄今为止你旷工已达10天以上,严重违反了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现公司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通过法定程序解除与你的劳动合同关系,请接到此通知后3日内到公司企管部门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逾期不办理的法律后果由你自行承担。”

经过仲裁裁决后,双方不服均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判决:考虑到经济补偿金的性质,对经济补偿金分段计算,正常工作年限内的经济补偿金按照正常发放的工作标准计算,病假期间的经济补偿金工资标准参照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朱某某诉讼请求:1.判决公司支付2021年5月、6月、7月疾病救济费差额895.64元;2.判决公司支付2023年4月及5月12天的疾病救济费2569元;3.判决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金104687.1元;4.判决公司支付医疗补助金139582.8元。合计246838.9元。

公司诉讼请求:判令公司无需向朱某某支付医疗补助费24840元、疾病救济费2569元及经济补偿金9315元。

法院还查明,朱某某2021年5月1日休病假前月平均工资为11632.21元。朱某某2021年5月、6月、7月病假工资分别为1207.36元、1162元、1127元。2023年4月、5月公司未向朱某某发放工资。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朱某某根据规定已休满两年的医疗期,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向朱某某支付经济补偿金。为减少诉累,故法院支持公司支付朱某某经济补偿金。考虑到经济补偿金的性质,法院对朱某某的经济补偿金分段计算,正常工作年限内的经济补偿金按照正常发放的工作标准计算,病假期间的经济补偿金工资标准参照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朱某某于2019年5月9日入职,2021年5月1日至2023年5月其因XX休病假未工作,故公司应支付朱某某经济补偿金为28439.42元(11632.21元×2+2070元×2.5)。

关于医疗补助费,《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并给予经济补偿。劳动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还应当给予劳动者不低于本人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或者绝XX的还应当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XX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朱某某患有XX并经徐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符合患XX的情形,法院支持朱某某12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工资标准参照正常工作期间的标准计算,金额为139586.52元(11632.21元×12)。

关于2023年4月及5月12天的疾病救济费,因公司未予发放,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疾病救济费2023年4月为1656元、2023年5月为913元,共计2569元。

据此判决:一、徐州某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朱某某支付疾病救济费、经济补偿金、医疗补助费共计170594.94元;二、驳回朱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徐州某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考虑经济补偿金的性质,结合朱某某的工作年限及患病治疗等事实,将经济补偿金分段计算,符合公平原则


双方不服均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朱某某上诉请求:依法认定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赔偿金104689.89元。公司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让朱某某失去健康同时又失去工作,不符合公序良俗,也违背社会主义道德观,理应属于违法解除并支付经济赔偿金。即便存在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也没有分段计算经济补偿金的法律依据。

徐州某某公司辩称,公司因朱某某违反公司劳动章程及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依法行使解除权,并不存在违法解除的情形。关于经济补偿金以及医疗补助金的问题,均应当以朱某某离职之前的12个月的工资标准来计算,一审法院按照朱某某患病前在岗正常提供劳动时的工资收入来计算经济补偿金及医疗补助金等,显属不当。

徐州某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朱某某关于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金的诉讼请求。

朱某某辩称,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系属违法解除,应当支付赔偿金。即使不支持赔偿金,也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医疗补助金部分应当维持。双方曾共同委托徐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鉴定结果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条件,朱某某获得医疗补助金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应当支持。3.经济赔偿金和医疗补助费的计算基数应以正常提供劳动期间的平均工资11632.21元计算。

二审法院认为,一、关于经济补偿金的问题。朱某某在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公司欲为其安排适当工作,工作岗位由驾驶员调整为保安员,但朱某某身患XX需继续治疗而不能返回公司上班,符合《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之情形,故一审法院认定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并无不当。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月工资标准为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一审法院考虑经济补偿金的性质,结合朱某某的工作年限及患病治疗等事实,将经济补偿金分段计算,符合公平原则,亦无不当。二、关于医疗补助费的问题。朱某某身患绝XX并经徐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依照《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的规定,公司应向朱某某支付不低于本人12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一审法院以朱某某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作为计算标准,判决公司向朱某某支付12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转裁:劳动法行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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