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包骑手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2023-12-19 15:16:36 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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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包骑手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案情摘要】

2023年3月13日,山东省某市某网约配送员钱某某向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调解。经了解:骑手钱某某自行在某外卖众包平台注册成为山东省某市网约配送员,并与马鞍山某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网约配送员协议》,该协议对双方的权利及义务进行了相关规定,骑手按照协议列明的配送要求及规则进行日常配送,若违反相关配送规则会触发相应处罚,比如差评扣款、限制接单等。同时骑手或对处罚结果有异议亦可以进行申诉处理,经核实理由成立,申诉成功则会撤销处罚。

骑手钱某某于2023年3月2号在IM会话群中对工作人员进行了多次辱骂(IM群会捕捉敏感词汇,进行自动撤回),严重违反配送规则,从而触发安全管控,按照规则实施限制接单3个月(90天),到期后系统会自动解除限制。

骑手骑手钱某某申请劳动争议调解,要求马鞍山某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解除接单协作,恢复其劳动条件。

【争议焦点】

骑手钱某某与马鞍山某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案例分析】

仲裁委对双方签订《网约配送员协议》进行分析,并参考马鞍山某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旗下众包骑手在其他地方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结果分析认为:骑手钱某某为自行在某众包平台注册成为网约配送员,并与马鞍山某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网约配送员协议》,双方约定了配送员在配送过程中需要遵守的配送服务规范及规则,但骑手有权决定自己上线的时间,有权选择自己的配送方式、控制自己的配送过程,其从事某配送业务的自主性及独立性较大,某某公司对配送骑手进行的限制及管理程度不符合劳动关系上的隶属性特征。同时,配送骑手通过提供外卖配送服务并在完成平台派送的订单之后获取劳务报酬,平台根据配送骑手的订单配送量等将其应获取的劳务报酬即时结算至配送骑手,且其劳务报酬主要来源与平台上的商家及消费者,有悖于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从用人单位获取劳动报酬的方式,故配送骑手与某某公司之间不具有劳动关系中经济上的从属性。

综上,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骑手钱某某与马鞍山某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之间不属于劳动争议纠纷。(作者   博望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王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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