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拒不在退休审批表签字, 单位能办理退休手续吗? 最高法院再审来了!

2023-02-07 15:16:07 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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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拒不在退休审批表签字, 单位能办理退休手续吗? 最高法院再审来了!


刘贵芳以甘肃矿区人社局作出的批准刘贵芳按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损失并恢复其甘肃矿区司法局正式编制干部身份。


一审法院查明:刘贵芳退休前系中核四零四有限责任公司(甘肃矿区办事处,以下简称四零四公司)员工,工作单位为甘肃矿区司法局(四〇四公司机关职能部门),1963年11月7日出生,1980年9月1日参加工作。1980年9月至1990年3月在原四〇四分厂(现四〇四公司第四分公司)工作,工种为生产剂量防护工;1990年3月至1996年5月在矿区民政局工作,期间曾于1991年7月至1993年9月在北京民政干部管理学院脱产学习;1996年5月至退休前在矿区司法局工作。1980年9月至1990年3月,从事有毒有害、放射性工作9年6个月,享受有毒有害保健(等级甲3),1996年1月至2013年9月,累计从事有毒有害工作时间为3年10个月,享受有毒有害保健(等级丙2),合计从事有毒有害工作时间为13年4个月;全部缴费年限33年2个月。2008年11月,刘贵芳年满45周岁,自2008年11月至2013年11月,经刘贵芳申请,四零四公司同意,刘贵芳享受弹性退休政策,填写了《特殊工种弹性退休备案表》4份,四零四公司确定刘贵芳延迟5年退休。2013年11月延迟退休期满,刘贵芳年满50周岁,四零四公司为刘贵芳办理退休手续。2013年11月25日,甘肃矿区人社局在《甘肃省参加企业养老保险人员提前退休(职)审批表》“社会保障部门批准意见”栏中加盖印章,并签注:自2013年12月1日起执行。2013年12月2日,四零四公司向刘贵芳所在单位矿区司法局下发《关于刘贵芳同志退休的通知》(劳人处[2013]74号),告知刘贵芳已经甘肃矿区人社局批准退休,从2013年12月1日起计发基本养老金。2007年3月27日,四零四公司制定《关于特殊工种职工实行弹性退休年龄的通知》(公司劳人发[2007]138号),规定对特殊工种职工实行弹性退休年龄制度,“但原则上男职工不超过60周岁,女职工不超过50周岁”。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10号)第四条第项规定:“男职工年满60岁、女干部年满55岁、女工人年满50岁退休的仍由县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部门审批;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种,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企业职工退休,改由地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前退休的,改由省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部门审批。”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工作的通知》(甘人社通[2010]189号)第二条规定:“城镇企业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提前退休(退职)、特别困难国有企业军转干部提前退休,仍由市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政策性关闭破产企业提前退休由省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根据上述规定,甘肃矿区人社局作为地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具有对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进行审批的法定职权。劳动部《关于严格按规定办理职工退休的通知》(劳险字[1993]3号)第二条规定:“职工退休须经所在单位报经主管部门同意,当地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审核后,由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凡未按规定审批程序报批的,社会保险管理机构不予支付其退休金和其他待遇。”原甘肃省劳动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甘劳发[1998]30号)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职工履行了缴费(指单位和个人同时足额缴费)的义务,符合上述享受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由企业报主管部门同意、社会保险机构审核、劳动部门批准,办理离休、退休、退职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根据上述规定,企业职工退休的法定程序应为:所在单位申报、主管部门同意、社会保险机构审核、劳动部门批准。从本案来看,甘肃矿区人社局提交的《甘肃省参加企业养老保险人员提前退休(职)审批表》上,分别有刘贵芳所在单位甘肃矿区司法局、主管部门中核四〇四有限公司劳动人事处、社会保险机构甘肃矿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社会保障部门甘肃矿区人社局加盖印章并签署意见。因此,应当认定甘肃矿区人社局批准刘贵芳按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行政行为符合法定程序。刘贵芳诉称职工本人提出退休申请为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法定程序的主张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指出:“我国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制度是50年代初期建立的,以后在1958年和1978年两次作了修改。”第二条规定:“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建立起基本医疗保险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改变养老保险完全由国家、企业包下来的办法,实行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共同负担,职工个人也要缴纳一定的费用。”第十二条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农村(含乡镇企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分别由人事部、民政部负责,具体办法另行制定。”该《决定》继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之后,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作出重大改革决定,明确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制度分离,建立独立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一条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应该退休。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国务院《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实施办法之一》(国发[1995]6号附件一)第三条三款四项规定:“对国家规定可以提前退休的从事高空、井下、高温、低温、有毒有害工作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职工,仍可按国家规定的离退休年龄执行,离退休时按本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第一条规定:“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第二条四项规定:“按特殊工种退休条件办理退休的职工,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必须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8年。”《实施办法》第十九条二项规定:“特殊工种退休条件为:。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的职工,男年满55周岁以上,女年满45周岁以上,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上述规定表明,特殊工种退休适用于所有的企业职工,其主要条件是企业职工从事特殊工种的时间是否累计达到法定年限,而并不是以职工从事特殊工种时的岗位性质或者退休时的岗位性质为要件。凡是从事特殊工种时间累计达到法定年限的企业职工均可以按特殊工种的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刘贵芳诉称特殊工种退休只适用于工人(生产操作岗位)而不适用于干部(管理技术岗位),以其退休前岗位为管理技术岗位,从而不符合特殊工种退休条件的主张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刘贵芳所在单位为直接从事核产品生产的核工业企业,刘贵芳从事的计量防护工种工作内容为对放射性剂量进行检测、防护,符合《核工业放射性、有毒有害作业提前退休工种范围表》所列工种范围;刘贵芳在放射性、有毒有害作业岗位工作超过8年,且其中有9年6个月享受保障程度较高的甲3等级保健;全部缴费年限33年2个月;年满45周岁后经与所在单位协商同意延迟5年退休,2013年11月延迟退休期满后,经四零四公司上报,甘肃矿区人社局批准刘贵芳按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事实清楚,依据充分。刘贵芳称其所在岗位不属于有毒有害特殊工种,不符合特殊工种退休条件的主张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不予支持。综上,甘肃矿区人社局批准刘贵芳按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主体适当,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律适用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第一项之规定,判决:维持甘肃矿区人社局作出的批准刘贵芳按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具体行政行为。


刘贵芳不服一审法院判决,上诉至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认为: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甘政办发〔2006〕87号《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适用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以及离退休、退职人员。”刘贵芳因在四〇四公司企业化管理下的甘肃矿区司法局工作,属于《实施办法》调整的范围。该《实施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女工人退休年龄可以实行弹性退休年龄制度,即符合退休条件的女职工,身体健康,工作需要,按照企业结合自身实际制度的相应操作办法,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一个月之前,经本人申请,企业同意,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其退休年龄可以适当延迟,延迟的年限最短不得少于一年,并应按整年操作,但最长不得超过55周岁。该条第二项规定:特殊工种退休条件为“凡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的职工,男年满55周岁以上,女年满45周岁以上,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本案中,刘贵芳1980年9月至1990年3月,从事有毒有害、放射性工作9年6个月,全部缴费年限33年2个月。2008年11月刘贵芳年满45周岁,经其本人申请,四零四公司同意,刘贵芳享受弹性退休政策,自2008年11月至2013年11月分4次填写了《特殊工种弹性退休备案表》,四零四公司确定刘贵芳延迟5年退休。2013年11月延迟退休期满,刘贵芳年满50周岁,在其本人不愿书写退休申请的情况下,由其单位书写同意意见,四零四公司进行了申报。2013年11月25日,甘肃矿区人社局批准刘贵芳提前退休。据此,刘贵芳从事有毒有害工作累计满8年,实行弹性退休延迟5年,年满50周岁,甘肃矿区人社局为其办理退休的事实清楚,法律法规依据充分。关于刘贵芳提出在《甘肃省参加企业养老保险人员提前退休(职)审批表》中没有其本人签字确认,审批程序违法的问题。对于特殊工种,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人员,本人拒绝申请提前退休的,可根据原劳动部《关于严格按规定办理职工退休的通知》(劳险字[1993]3号)第二条规定:“职工退休须经所在单位报经主管部门同意,当地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审核后,由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凡未按规定审批程序报批的,社会保险管理机构不予支付其退休金和其他待遇。”由所在单位申报、主管部门同意、社会保险机构审核、劳动部门批准的方式进行。综上,刘贵芳认为甘肃矿区人社局违反法定程序,批准其退休错误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但适用法律不当,应予纠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撤销甘肃矿区人民法院(2014)矿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驳回刘贵芳的诉讼请求。


刘贵芳不服一、二审判决,申请再审。其主要事实和理由为:甘肃省高院的二审改判后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判决,判决结果相互矛盾;二审法院没有对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全面的合法性审查;二审法院驳回申请人刘贵芳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综上,请求本院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再审本案。


最高人民法院本院认为,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第一条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应该退休。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据此规定,特殊工种退休适用于所有的企业职工,其主要条件是企业职工从事特殊工种的时间是否累计达到法定年限,而并不是以职工从事特殊工种时的岗位性质或者退休时的岗位性质为要件。凡是从事特殊工种时间累计达到法定年限的企业职工均可以按特殊工种的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刘贵芳诉称特殊工种退休只适用于工人(生产操作岗位)而不适用于干部(管理技术岗位),以其退休前岗位为管理技术岗位,从而不符合特殊工种退休条件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刘贵芳所在单位为直接从事核产品生产的核工业企业,刘贵芳从事的计量防护工种工作内容为对放射性剂量进行检测、防护,符合《核工业放射性、有毒有害作业提前退休工种范围表》所列工种范围;刘贵芳在放射性、有毒有害作业岗位工作超过8年,且其中有9年6个月享受保障程度较高的甲3等级保健;全部缴费年限33年2个月;年满45周岁后经与所在单位协商同意延迟5年退休,2013年11月延迟退休期满后,经四零四公司上报,甘肃矿区人社局批准刘贵芳按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事实清楚,依据充分。刘贵芳称其所在岗位不属于有毒有害特殊工种,不符合特殊工种退休条件的主张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原审判决并无不当。据此驳回再审申请人刘贵芳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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