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 没建立工会, 辞退员工前应听取职工代表意见 (附案例)

2022-09-20 16:39:26 2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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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

最高法院: 没建立工会, 辞退员工前应听取职工代表意见 (附案例)

 

编者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建立工会组织的,在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的时候应当通知工会,否则就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这个是没有争议的。但对于用人单位没有建立工会组织的,是否需要通知工会,近年来各地的主流观点是应当通知工会,但也有少部分地区认为不需要通知工会。为此,《最高人民法院新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最新观点认为,“即使用人单位尚未建立基层工会,也应当通过告知并听取职工代表的意见的方式或者向当地总工会征求意见的变通方式来履行告知义务这一法定程序。”

 

【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若用人单位没有建立工会组织,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否通知、如何通知?本条规定明确了“建立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通知工会,但未规定没有建立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否也需要事先通知,这对于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而言,是一个不得不面对的问题。

 

我们认为,《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意旨是避免用人单位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没有组建工会,可能有很多特殊的原因,但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该依法告知并听取工会或职工代表的意见,这不仅是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履行的法定程序,亦是对职工劳动权利、生存权利的保障。所以,即使用人单位尚未建立基层工会,也应当通过告知并听取职工代表的意见的方式或者向当地总工会征求意见的变通方式来履行告知义务这一法定程序。

 

司法实践已有将没有工会的用人单位也应当将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事先通知同级相关工会组织的判例。否则,如果用人单位未成立工会就免除通知义务,会助长用人单位抵制工会成立之风,不利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01410月,孟霍到成都飞跃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跃公司)从事钳工工作。20183月,飞跃公司的员工调整至关联公司成都跳跃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跳跃公司)处。

20201023日,跳跃公司向孟霍发送《职业病员工调岗通知书》载明:“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等相关规定,经公司领导研究决定,现将你工作岗位由生产制造部钳工调整为综合部后勤,工作时间按综合部工作需要进行安排,工作时间和薪资待遇与原岗位基本相当。调岗从接到本通知书起一个月之内执行。”孟霍拒绝服从公司工作安排、多次进入噪音环境区域滞留。

 

20201215日,跳跃公司向孟霍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一份,载明:“孟霍经公司通知后,未于20201210号前完成:1)前往公司综合部签字确认职业体检报告书内容及岗位调整通知书,并前往新的工作岗位报到上班;2)按照职业病诊断流程进行诊断实施,并及时将诊断进展告知公司。你的行为已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及相关公司制度,严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活动。现公司通知你,20201216起解除与你的劳动关系”。

 

20201224日,孟霍向四川天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其他请求均略)。该委员会裁决成都飞跃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成都跳跃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以现金形式一次性向孟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1900元。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跳跃公司举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孟霍拒不到新岗位的行为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另一方面,用人单位在作出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前,应当履行法定的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之所以用人单位在单方面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前,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正是为了充分发挥工会保护劳动者的劳动权利和生存权利的作用。本案用人单位未举证证明其在作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前,征询过工会的意见。即使如公司所述,公司还没有成立工会,公司也应当履行一定的民主程序,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听取职工代表的意见,或者听取当地工会组织的意见。此为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必须履行的正当程序。但是,跳跃公司在庭审中并未举示证据证明其履行了上述程序。程序制约恣意,没有程序的决定,意味着专断和暴虐。正是程序的正当性使结果变得合理和易于接受。如果任由用人单位可以不经过任何程序就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劳动者的劳动权利和生存权利将无法得到及时的救济和保护。当用人单位还没有建立工会时,更应当注意决策的民主性和程序的正当性,在单方面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前,及时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充分听取职工代表的意见。法律的目的是惩恶扬善,弘扬正气,维护公序良俗。劳动立法的目的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如果允许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可以不经过任何外部制约程序就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将会助长用人单位故意不成立工会甚至抵制工会成立的不正之风。跳跃公司在未履行任何程序的情况下,单方面作出解除与劳动者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有违《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程序,应当支付赔偿金6300/月×6.5个月×2=81900元。据此,判决飞跃公司、跳跃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以现金形式一次性向孟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81900元。

 

跳跃公司、飞跃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孟霍诉讼请求,支持跳跃公司、飞跃公司诉讼请求。一审法院认为跳跃公司、飞跃公司解除与孟霍劳动关系未通知工会有违《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3条之程序,系适用法律错误。适用43条应以企业已经成立工会为前提,在跳跃公司、飞跃公司未成立工会之情形下(该种情形大量存在),43条不具备适用基础。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支持跳跃公司、飞跃公司诉讼请求。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飞跃公司、跳跃公司是否违法解除与孟霍的劳动合同,如违法解除,是否应当支付赔偿金81900元。20201215日跳跃公司向孟霍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孟霍未签字确认职业体检报告书内容及岗位调整通知书,未前往新的工作岗位报到上班,未按照职业病诊断流程进行诊断实施,未及时将诊断进展告知公司为由解除劳动关系。本院认为,跳跃公司以未签字确认职业体检报告书内容及岗位调整通知书,未按照职业病诊断流程进行诊断实施,未及时将诊断进展告知公司作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是由无相应的规章制度依据,无法律依据,也未举证证明孟霍以上行为影响了公司正常生产生活,对公司造成了不利影响,公司以此为由解除与孟霍的劳动合同关系不具有合法性、合理性。对于跳跃公司主张孟霍未前往新的工作岗位报到上班,根据二审中各方的陈述,在20201023日跳跃公司向孟霍发送《职业病员工调岗通知书》后,孟霍的岗位就由钳工调整为综合部后勤,孟霍在综合部后勤上班,与综合部部长熊亮在一个办公室,只是未到综合部签字,故跳跃公司的该项解除理由亦不成立。综上,跳跃公司主张合法解除与孟霍的劳动合同关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来源: (2021)01民终15768 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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