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 关联企业的规章制度需经法定程序才能适用于本企业

2022-04-01 00:00:00 286

关键字:

劳动合同

法律法规

案例 | 关联企业的规章制度需经法定程序才能适用于本企业

 

案情简介

 

袁某于2018320日入职某金融服务公司,担任高级产品经理。双方订立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袁某月工资标准为2.5万元,由基本工资1万元、岗位工资1万元及绩效工资5000元构成。202091日,某金融服务公司在微信工作群中通知,因经营出现困难,依据上级集团公司制定的《绩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决定自即日起停发绩效工资。袁某对停发绩效工资有异议,于是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

 

仲裁请求

 

要求某金融服务公司支付20209月至10月期间绩效工资1万元。

 

处理结果

 

仲裁委裁决支持了袁某的仲裁请求。

 

案例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法定程序并向劳动者公示或告知。劳动关系具有较强的从属性,只有本单位的规章制度才能对本单位劳动者有效,其他单位的规章制度对本单位劳动者不当然具有约束力。本案中,某金融服务公司对上级集团公司制定的《绩效管理办法》,未经过法定程序转化即直接适用,故未能获得仲裁委认可。

 

案例提示

 

实践中,为充分保障规章制度在企业内部的统一性和权威性,企业集团制定的规章制度往往适用于集团内部全部关联企业。由于集团内各关联企业均是独立的法人,建议在适用集团统一制定的规章制度时,也应当履行法定民主协商和公示、告知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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