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毅
出生日期
1994-07-22
牛人等级
小牛
注册时间
2020-12-14 16:56:33
关注
陈某于2008年起在某公司工作。2012年11月20日,陈某在工作中右肩部受伤,被送往医院治疗,当地人社局认定陈某为工伤。2013年2月4日,陈某出院,出院医嘱载明陈某需全休12个月。陈某在住院期间参加了公司的年终总结会,并在会上得知公司于春节后即2013年2月18日开班。2月18日,陈某到了公司并参加了开班会。会后,陈某驾驶摩托车回家途中被撞身亡。经公安交警大队认定,此事故由陈某承担次要责任。
发布于 2022-02-22
294阅读
0点赞
陈某系某印刷公司的员工,双方签订2020年1月1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中约定:陈某岗位为仓库管理员。公司于2020年11月5日召开全体员工会议,会议内容为因生产经营需要,公司决定取消、整合仓库管理员等若干岗位。公司于当日向陈某出具《员工调岗通知书》《岗位说明书》《岗位调动协议》,告知陈某因其岗位被取消,将其调岗至采购助理岗位。
发布于 2022-02-22
300阅读
0点赞
典型案例 上下班途中发生单方交通事故并不当然构成工伤,应综合事故发生因素准确认定劳动者对事故是否负主要责任
发布于 2022-02-22
312阅读
0点赞
用人单位依据末位淘汰制对员工实行奖优惩劣,对排名靠后的员工采取调岗调薪等措施,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重要内容,只要该调岗调薪行为是基于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合理需要,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和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劳动者主张该调岗调薪行为违法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发布于 2022-02-22
293阅读
0点赞
2019年1月24日,台湾地区居民姜某某入职北京某科技公司。姜某某入职后,在2019年5月1日至8月31日四个月里,该科技公司向其支付的工资低于双方约定的每月20000元标准。姜某某于2019年9月离职,随后以要求该科技公司支付上述四个月工资差额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裁决该科技公司支付姜某某工资差额27198元。
发布于 2022-02-22
321阅读
0点赞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强交通运输新业态从业人员权益保障工作,推动交通运输新业态规范健康持续高质量发展,更好服务广大人民群众,提出如下意见。
发布于 2022-02-22
309阅读
0点赞
最高法院判例:企业职工的退休年龄和条件按申报退休时所在岗位性质确定——冯国菊诉襄阳市政府行政复议案
企业职工的退休年龄和条件,按申报退休时所在岗位性质确定。对于职工退休时工作岗位性质属于管理或技术岗位还是操作、生产或服务岗位,已办理内退的情况如何处理等等,则要结合企业内部岗位分类管理文件和职工档案等综合认定,属于企业的用工自主管理权范畴。
发布于 2022-02-22
471阅读
0点赞
虞某于2008年8月通过劳务派遣至某公交公司从事驾驶员工作,后于2010年1月19日转为公司直接用工员工,双方签订过三次书面劳动合同,最后一次签订的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发布于 2022-02-22
317阅读
0点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