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威
出生日期
2024-02-19
牛人等级
小牛
注册时间
2020-04-02 12:01:00
关注
贾某于2020年12月14日入职某科技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双方订立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2021年11月1日,科技公司与贾某签订一份“绩效改进确认书”,约定2021年11月1日至2021年12月30日为“绩效改进期”,这期间贾某“绩效改进”的具体目标为KPI总数达到5万;若“绩效改进期”满后,贾某接受考核时显示所有指标的总数均达到或超过上述标准,则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若未能达到标准,科技公司有权对贾某进行岗位调整或解除劳动合同。
发布于 2023-09-01
298阅读
0点赞
王某原系诺基亚公司员工,岗位为系统工程师,双方订立了起始期为2017年8月1日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20年9月11日,诺基亚公司以旷工为由向王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于当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发布于 2023-08-31
305阅读
0点赞
一般而言,在仲裁或者诉讼程序中,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或者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但在某些特定情形下,即使当事人自认的事实也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原因是什么?
发布于 2023-08-17
293阅读
0点赞
2019年12月9日7时许,陈某从Z公司下夜班,在单位浴室洗澡时突发疾病,后经医院诊断为:1、蛛网膜下腔出血;2、颅内动脉瘤破裂。陈某经抢救无效于2019年12月10日死亡。2020年2月1日,人社局受理了杨某提交的申请认定其母亲陈某为工伤的申请,人社局经调查核实后,于2020年3月25日作出了《认定视同工亡决定书》,认为陈某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认定情形,对陈某予以认定为视同工亡。
发布于 2023-08-16
397阅读
0点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最高法民申3112号民事裁定书中最高院认为一方将留有空白内容的合同交于合同相对方的,应视为对合同内容中约定事项的无限授权,合同相对方在空白部分可填写相应内容。
发布于 2023-08-15
398阅读
0点赞
2017年10月26日,吴某与甲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0年4月2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吴某签订劳动合同主体变更协议书,约定自2020年5月1日起,用人单位由甲公司变更为乙公司,甲公司与吴某之间的劳动关系解除,乙公司、吴某之间建立劳动关系;吴某在甲公司、乙公司的工作年限将连续计算,吴某在甲公司的既有工作年限由乙公司承继,甲公司无需支付吴某经济补偿;吴某的工资、岗位、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福利待遇等不发生变更。
发布于 2023-08-14
344阅读
0点赞
王某系甲公司员工。甲公司员工手册记载该公司工作时间为周一至周五上午8时30分至17时30分,午休时间为12时至13时,甲公司称因疫情原因,该公司工作时间调整为8时30分至16时30分,午休时间调整为11时30分至12时,上午10时至10时15分、下午15时至15时15分左右为工间操时间。
发布于 2023-08-10
250阅读
0点赞
刘甲在某公司承建的某处施工现场工作,与某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某日,刘甲与刘乙商议使用工地塔吊机吊运建筑材料过程中发生争执并相互斗殴,刘乙用匕首将刘甲眼部刺伤,经医院诊断为左眼球破裂伤。刘甲向某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市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刘甲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认定工伤”。
发布于 2023-08-09
385阅读
0点赞
人社部新规: 禁止假外包真派遣、诱导劳动者注册个体户等 (51条, 官方解读)
人社部新规: 禁止假外包真派遣、诱导劳动者注册个体户等 (51条, 官方解读)
发布于 2023-08-08
429阅读
0点赞
张某之子甲,向人社局提起工伤认定申请,经人社局调查核实,××急性发作导致死亡,死亡诱因为张某于上班时间在保安室发生嫖娼行为后产生身体不适倒地不起后死亡。人社局认为张某的死亡未发生在工作岗位上,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视同工伤的情形,于2019年11月20日作出了涉案《工伤不予认定决定书》,决定不予视同工伤
发布于 2023-08-02
415阅读
0点赞